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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聲請書僅載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犯之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九二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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