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13、14、20日犯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3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5 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