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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遲中慧魏瑞紅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妨害自由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