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22日下午5時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87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2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