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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於民國89年間起至94年7 月間止犯因執行業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89號等)判處罰金新臺幣100 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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