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示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三至編號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 、、3 、4 、5 號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附表所列「編號第1 、2 號之罪」及「編號第3 、4 、5 號之罪」,分別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請就各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