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列之罪,減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至三已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四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四所列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四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易科罰金部分,因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爰不另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