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1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號(新竹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906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