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6 月17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40號(新竹地檢94年度偵字第33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