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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遲中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主刑部份均各減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惟,原聲請書附表錯誤之處,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號部分)所示。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1條第1項 │第11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2年2月22日 │92年8月10日 ││ │ │ │├───┬───┼─────────────┼─────────────┤│偵 │機 關│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3 │93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4265 │4265 │├───┼───┼─────────────┼─────────────┤│ │法 院│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年│93 │93 ││ │案├─┼─────────────┼─────────────┤│ 後 │ │字│竹簡 │竹簡 ││ │號├─┼─────────────┼─────────────┤│ 事 │ │號│704 │704 ││ ├─┼─┼─────────────┼─────────────┤│ 實 │判│年│94 │94 ││ │決├─┼─────────────┼─────────────┤│ 審 │日│月│7 │7 ││ │期├─┼─────────────┼─────────────┤│ │ │日│29 │29 │├───┼─┴─┼─────────────┼─────────────┤│ │法 院│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 ├─┬─┼─────────────┼─────────────┤│ │ │年│93 │93 ││ 確 │案├─┼─────────────┼─────────────┤│ │ │字│竹簡 │竹簡 ││ 定 │號├─┼─────────────┼─────────────┤│ │ │號│704 │704 ││ 日 ├─┼─┼─────────────┼─────────────┤│ │確│年│94 │94 ││ 期 │定├─┼─────────────┼─────────────┤│ │日│月│8 │8 ││ │期├─┼─────────────┼─────────────┤│ │ │日│29 │29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10條第2項 * │項、第10條第2項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新竹地檢94年度執字第1886號│新竹地檢94年度執字第1886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遲中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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