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示)編號2、3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