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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加重竊盜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二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第按,受刑人另案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九十四年度信審字第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部分(此部分另與本案上開裁定應執行刑之三罪,另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應另由該管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軍事法院裁定減刑後(參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條),再由該管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軍事法院就該減刑後之軍事確定判決及本案上開裁定減刑後並定應執行刑之三罪,另聲請該管軍事法院定應執行刑(參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第四款),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 秀 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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