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5 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6月15日7時許止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1月23日以95年度易字第524號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4983號、第543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