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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5 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6月15日7時許止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1月23日以95年度易字第524號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4983號、第543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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