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