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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2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秋宜馮俊郎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自字第2號

自訴人
聯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慶禎律師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民國92年9月1日所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條第2項已明確規定在案。

二、經查,自訴人於95年12月2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並先後委任何春源律師、徐維良律師後,分別解除委任,至今未再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上開法條規定,其程式自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裁定如主文,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到場,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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