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自字第2號
- 自訴人
- 聯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慶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見附件)。
二、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且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提起自訴之法定必備程式。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聯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向本院具狀自訴被告甲○○、乙○○背信、詐欺等案件,固委任何春源律師為代理人,嗣於96年4月19日解除委任後(見本院卷第94頁之解除委任狀),改委任徐維良律師為代理人,然自訴人復於96年7月9日撤回自訴代理人徐維良律師之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8頁),此後經本院於96年7 月17日以96年度自字第2號裁定命自訴人聯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受送達後5 日內選任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以補正上開不足,前開裁定並已經自訴人於同年7 月20日收受送達(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此有上開裁定1件及本院送達證書、國內各類掛號郵件(郵寄)查單、竹北郵局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5、256、258 頁)。詎自訴人聯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送達後已逾5 日仍未依法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