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516號)後,公訴人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其於民國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94年8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余秀美(另行審結),余秀 美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傅淑云(另行審結),傅淑云再委託韓玉潔(另行審結),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支付新台幣(下同)3萬元予余秀美,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影 本等資料以供韓玉潔偽造甲○○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669383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甲○○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甲○○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月31日、94年10月中旬由余秀美分別持上開偽造之文件 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78號3樓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下稱遠東銀行)桃園分行(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甲○○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甲○○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5號3樓之5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行( 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甲○○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甲○○員工在職證明書及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甲○○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遠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對於稅務之管理,遠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甲○○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9月14日、94年10月13日各准 予核貸10萬元、20萬元。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二)共犯余秀美、傅淑云、韓玉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三)被害人遠東銀行職員陳偉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廖仁隆於警詢之陳述。 (四)卷附遠東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甲○○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甲○○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甲○○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 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甲○ ○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之宣告。(二)願支付新台幣10萬元予財團法人犯 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 五、附記事項:被告願支付新台幣10萬元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並已支付完畢(參卷附本院公務電話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新竹分會存摺影本、收據影本各1紙)。 六、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 七、追加起訴書雖僅記載被告係與余秀美為共犯,惟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共犯範圍如上,附此敘明。 八、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九、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編號1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章1枚Ⅱ、偽造之「王家祥」印章1枚Ⅲ、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甲○○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遠東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 Ⅱ、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交付予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