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七二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相機貳臺,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緣李建輝(所涉犯共同妨害電腦使用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與丙○○同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堂網路遊戲夜精靈伺服器之玩家。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十三時許,李建輝操控遊戲角色代號為「狂暴輝仔」,丙○○操控遊戲角色代號為「普亡魂度眾生」在電腦虛擬天堂遊戲中相遇,李建輝遂要求與丙○○對打,並約定輸方須將自己在上開伺服器中之帳號取消,而讓所操控的角色消失,雙方並同意由李建輝操控遊戲角色「狂暴輝仔」之王主即代號「漫漫之王」者在場見證。迨二人分別操控之上開遊戲角色,於同日十五時許開始在線上決鬥,約十分鐘後,李建輝操控之「狂暴輝仔」即戰敗並逕自離線,丙○○認為李建輝未依約將該帳號取消,遂以自己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續撥打李建輝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質問李建輝為何未依約定取消帳號,並以如李建輝有種到臺中等語挑釁。李建輝因此心有不甘,且不耐丙○○連續以電話質問,即在天堂遊戲網路上詢問其他玩家丙○○之行蹤,因此得知丙○○常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五六三號「豐原駭客」網咖店上網,李建輝旋號召其他線上遊戲盟友乙○○、許喨期(所涉犯共同妨害電腦使用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開案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等人約定一同前往尋找丙○○,並共同基於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欲藉由逼問丙○○天堂遊戲帳號密碼,再進入電腦操控丙○○支配之虛擬角色「普亡魂度眾生」令其降等級之方式以為報復。待眾人商定後,即由李建輝駕駛汽車,搭載乙○○及其他三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自新竹出發,許喨期則另駕駛一部汽車搭載吳忠翰(所涉犯共同妨害自由犯行,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確定),自臺北縣土城市出發;嗣於同日約十九時許,許喨期、吳忠翰經由在臺中等候之天堂遊戲玩家楊政隆(所涉犯共同傷害犯行,業經本院以上開案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帶路,而到達上開網咖店,並與先行抵達之李建輝等人會合。眾人會合後,在李建輝帶領下至上開網咖店二樓,李建輝為確定在場何人係操控「普亡魂度眾生」者,即以其所有之上開行動電話撥打電話確認丙○○所在位置,經確認後,數人即走至正在上網中之丙○○座位後方,丙○○見狀即往一樓方向跑去,李建輝等人追及至該網咖店一樓大門口後,李建輝與許喨期、乙○○、吳忠翰、楊政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數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隨手持起附近機車上之大鎖、安全帽等物,共同毆打丙○○,雖經丙○○之友人林源龍上前制止,仍因李建輝等人數眾多而未果,致丙○○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腹部鈍傷、胸部挫傷等傷害。
(二)嗣楊政隆欲前往上班,而自上開網咖店離去,李建輝、許喨期、乙○○、吳忠翰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數人,復共同基於妨害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將丙○○強押進入李建輝駕駛之上開車輛後座中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駕駛,李建輝與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則分別坐在丙○○兩側,使丙○○無法任意離去,許喨期則仍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吳忠翰、乙○○等人隨行在後,而共同以上述方式非法剝奪丙○○之行動自由,並將丙○○載往新竹。途中,李建輝與同車內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數人,則不斷喝令丙○○說出天堂遊戲之帳號密碼,丙○○原本不從,詎李建輝即徒手以拳頭毆打其上半身,致其心生畏懼而將帳號密碼告訴李建輝;李建輝得知帳號密碼後,旋於車內先以電話命不知情之友人鄭錦堂上網確認密碼是否正確,復以電話另行指示他車內之乙○○購買相機,經乙○○轉告駕駛該車之許喨期,許喨期便於某不詳處所之便利商店內購得立可拍相機一臺。
(三)迨上開二車抵達新竹市殯儀館服務中心之停車場時,李建輝接獲鄭錦堂回報前揭丙○○供稱之密碼係屬錯誤,而無法順利上網登錄遊戲,李建輝乃再次喝令丙○○說出正確之帳號密碼,令丙○○心生畏懼再以電話詢問家人,始知其女友於得知伊遭人強押上車載走之後,已上網將其原有之密碼變更,嗣丙○○得知新密碼後即告訴李建輝,再由李建輝告知乙○○,乙○○遂與不知上情而在新竹與其會合之謝丁玄前往某不詳網咖店,承前共同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之犯意,無故輸入自丙○○處得知之天堂遊戲帳號密碼後,進入該遊戲中,並輸入指令操控丙○○支配之虛擬角色「普亡魂度眾生」,且自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二十三時五十分五十一秒許起至翌日(即八日)凌晨零時三十一分五十九秒止,接續將丙○○前揭帳號內之+9大馬士革刀一個、祝福的+0對武器施法的捲軸一個、傲慢之塔移動捲軸七個、祝福的+0對盔甲施法的捲軸一個、祝福的+8抗魔法斗蓬一個等寶物,以「領出」、「消失」、「丟下」等方式,令該等寶物在網路天堂遊戲中因領出使用耗盡或消失不見,並使上開虛擬角色「普亡魂度眾生」在遊戲中任由警衛或其他怪獸砍殺,令該遊戲角色之人物等級由六十六級被降至五十八級,藉此刪除及變更丙○○上開帳號內之寶物及遊戲角色「普亡魂度眾生」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丙○○。嗣因丙○○之帳號另有他人登錄上線使用,致乙○○被迫下線始為罷手。詎李建輝於丙○○告知新密碼後,非但未將丙○○釋放,竟與在場之許喨期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數人,共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李建輝下手強行褪去丙○○身上之衣物令其全身赤裸後,再由李建輝持其原已準備之相機一臺、許喨期持上開於便利商店購買之立可拍相機一臺,共同拍攝丙○○之裸照數張後,始將丙○○載至新竹火車站附近釋放。嗣經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而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
四、附記事項:
(一)查被告乙○○所犯上開妨害電腦使用罪,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爰依法減輕其刑如主文所示。
(二)又本案當事人之協商合意內容,除被告願受前開主文所示之科刑、從刑及緩刑之宣告外,並已向聲請人所指定之公益團體即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款新臺幣五萬元一節,有被告所提出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一紙在卷可查。
(三)此外,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符合緩刑要件,以上均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