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39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59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8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於民國91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6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各罪並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94年8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⑴前因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2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67 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後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530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3 月10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7 月31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⑵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 月9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停止執行而釋放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又因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2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 月 、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⑷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前揭⑶、⑷二案所處罪刑與其另犯詐欺案件所處有期徒刑3 月,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5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現正執行中)

(三)、詎甲○○仍不知戒慎其行,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各於96年4 月5 日下午3 時38分許警詢採尿時回溯前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新竹市○○路550 巷26弄9 號2 樓居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玻璃球燒烤方式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乙次。嗣於96年4 月5 日下午3 時許,在新竹市○○路550 巷口,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而為警當場緝獲,經甲○○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安非他命類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