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68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現於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貳包(共計毛重叁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及安非他命貳包(共計毛重叁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7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依同院89年毒聲字第221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8 月28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77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8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2月3 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而其此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另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65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3年7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4年6 月1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悟,於95年12月18日上午6 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路○ 段600 號1 樓租屋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放於玻璃球內加熱施用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另於同日上午8 時許,在同一地點,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22時2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 包(毛重0.2 公克)、安非他命2 包(毛重各0.9 公克及2.2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明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