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惠芬吳靜怡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