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郭士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三0八九、五八六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
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甲○○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除備註欄註記「不沒收」者外,其餘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係創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TROJAN」,下稱「創晶公司」,設新竹市○○路二二五號一樓,現營業處所為新竹市○區○○里○道○路○段八三號五樓之二)負責人,該公司係從事積體電路設計,以光罩式唯讀記憶體為主要產品,並由公司工程師負責撰寫程式之工作。甲○○明知中國大陸地區「小霸王公司」所委託製成唯讀記憶體之「Soccer」、「Super Mario Brothers」、「Mario Brothers」、「Wild Gunman」、「Donkey Kong Jr.」、「Duckhunt」、「Excite Bike」、「Balloon Fight」、「Golf」、「Clu Clu Land」、「Baseball」、「Ice Climber」、「Hogan's Alley」、「Pocket Monster」、「Pinball」等遊戲程式為美商美洲任天堂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程式著作,竟意圖銷售,自民國八十九年間起迄九十四年七月間止,未經任天堂公司合法授權,非法解譯中國大陸地區「小霸王公司」所提供美商美洲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內碼,將其編號為「TT2306」、「TT2310」、「TT2311」、「TT2314」作為創晶公司生管物料型號與內部工程檔案名稱,並依據訂單及客戶傳真之積體電路訂製合約書,挑選組裝客戶所需之遊戲程式類型,以將上開遊戲程式載寫入唯讀記憶體之方式,委託臺灣光罩公司、翔準先進光罩公司進行光罩之製造後,再將該光罩送往旺宏公司製作晶圓,並經測試及切割後製成晶片,或進一步完成封裝之方式,予以重製販售,並以此為常業,期間生產共計約九千七百二十七萬個晶片。其中部分晶片銷售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後,轉製成數個遊戲軟體集合之綜合電視遊樂器「PowerPlayer」,由美籍人士Yonatan Cohen在美國境內販售(美籍人士Yonatan Cohen被訴違法散佈侵害他人著作權物品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業經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西區聯邦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緩刑三年之宣告),嗣經美國聯邦調查局查獲「Power Player」,以顯微鏡放大鑑定該遊戲軟體晶片上標示「創晶TROJAN」,而查悉上情。後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在新竹市○○路二二五號一樓、新竹市○區○○里○道○路○段八三號五樓之二等地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九十八條前段。
四、附記事項:
(一)本案當事人之協商合意內容,除被告甲○○願受前開主文所示之科刑及從刑之宣告外,並已向聲請人所指定之公益團體即社團法人新竹市生命線協會捐款新臺幣一百萬元一節,有被告所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一紙在卷可查。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符合緩刑要件。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備註欄內記載「沒收」之物,為被告所有,並為供犯本案違反著作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如附表所示、備註欄內記載「不沒收」之物,或與被告所犯本案違反著作權之犯行無關、或非專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協商內容均不予宣告沒收,以上均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 ├──┼─────────────┼────┼──────────────┤ │ 一 │創晶科技公司94年2月(2/4)│ 1冊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傳票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一頁)。 │ │ │ │ │2、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 ├──┼─────────────┼────┼──────────────┤ │ 二 │創晶科技公司94年2月(3/4)│ 1冊 │同上,不沒收。 │ │ │傳票 │ │ │ ├──┼─────────────┼────┼──────────────┤ │ 三 │創晶科技公司94年3月(4/4)│ 1冊 │同上,不沒收。 │ │ │傳票 │ │ │ ├──┼─────────────┼────┼──────────────┤ │ 四 │創晶科技公司94年4月(3/4)│ 1冊 │同上,不沒收。 │ │ │傳票 │ │ │ ├──┼─────────────┼────┼──────────────┤ │ 五 │創晶科技公司94年5月(2/4)│ 1冊 │同上,不沒收。 │ │ │傳票 │ │ │ ├──┼─────────────┼────┼──────────────┤ │ 六 │創晶科技公司94年5月(4/4)│ 1冊 │同上,不沒收。 │ │ │傳票 │ │ │ ├──┼─────────────┼────┼──────────────┤ │ 七 │創晶科技公司94年5月(3/4)│ 1冊 │同上,不沒收。 │ │ │傳票 │ │ │ ├──┼─────────────┼────┼──────────────┤ │ 八 │創晶科技公司94年6月(3/4)│ 1冊 │同上,不沒收。 │ │ │傳票 │ │ │ ├──┼─────────────┼────┼──────────────┤ │ 九 │創晶科技公司94年7月(3/3)│ 1冊 │同上,不沒收。 │ │ │傳票 │ │ │ ├──┼─────────────┼────┼──────────────┤ │ 十 │創晶科技公司94年7月(2/3)│ 1冊 │同上,不沒收。 │ │ │傳票 │ │ │ ├──┼─────────────┼────┼──────────────┤ │十一│創晶科技公司產品填碼資冊 │ 1冊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一頁)。 │ │ │ │ │2、依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 │ │ │ │ │ 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 │ │ │ │ │ ,沒收。 │ ├──┼─────────────┼────┼──────────────┤ │十二│創晶科技公司 │ 1冊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2004 MASK ROM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二頁)。 │ │ │ │ │2、依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 │ │ │ │ │ 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 │ │ │ │ │ ,沒收。 │ ├──┼─────────────┼────┼──────────────┤ │十三│創晶科技公司 │ 1冊 │同上,沒收。 │ │ │2003 MT From MASK ROM │ │ │ │ │ │ │ │ ├──┼─────────────┼────┼──────────────┤ │十四│創晶科技公司IC佈局圖及光碟│ 11張 │同上,沒收。 │ │ │乙片 │ │ │ ├──┼─────────────┼────┼──────────────┤ │十五│創晶科技公司電話資料表 │ 1張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二頁)。 │ │ │ │ │2、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 ├──┼─────────────┼────┼──────────────┤ │十六│創晶科技公司編號2306(5片 │ 1箱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2310(9片)、2311(11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片)、2314(16片)光罩(共│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41片) │ │ 0八九號卷㈡第二頁)。 │ │ │ │ │2、依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 │ │ │ │ │ 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 │ │ │ │ │ ,沒收。 │ ├──┼─────────────┼────┼──────────────┤ │十七│創晶科技公司編號2310(22片│ 1箱 │同上,沒收。 │ │ │)光罩 │ │ │ ├──┼─────────────┼────┼──────────────┤ │十八│創晶科技公司編號2310(23片│ 1箱 │同上,沒收。 │ │ │)光罩 │ │ │ ├──┼─────────────┼────┼──────────────┤ │十九│創晶科技公司財務報表光碟、│ 2片 │同上,沒收。 │ │ │積體電路訂製-內部確認書光│ │ │ │ │碟 │ │ │ ├──┼─────────────┼────┼──────────────┤ │二十│創晶傳票(92年1月至2月) │ 1箱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二頁)。 │ │ │ │ │2、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 ├──┼─────────────┼────┼──────────────┤ │二一│創晶傳票(92年3月至5月)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二二│創晶傳票(92年6月至10月)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二三│創晶傳票(92年11月至12月)│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二四│創晶傳票(91年10月至12月)│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二五│創晶傳票(91年1月至3月)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二六│創晶傳票(91年4月至6月)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二七│創晶傳票(91年7月至9月) │ 1箱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三頁)。 │ │ │ │ │2、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 ├──┼─────────────┼────┼──────────────┤ │二八│開票明細、財務報表、出口報│ 1箱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單、入出庫單等資料(90年至│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92年)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三頁)。 │ │ │ │ │2、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不沒 │ │ │ │ │ 收。 │ ├──┼─────────────┼────┼──────────────┤ │二九│明細分類帳、日記帳、發票、│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存貨明細帳、稅簽資料、出口│ │ │ │ │報單等資料(91年度) │ │ │ ├──┼─────────────┼────┼──────────────┤ │三十│成本結轉資料、稅簽、財簽等│ 1箱 │同上,不沒收。 │ │ │資料(92年) │ │ │ ├──┼─────────────┼────┼──────────────┤ │三一│香港資料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三二│會計資料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三三│87年度帳冊 │ 1箱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三頁)。 │ │ │ │ │2、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 ├──┼─────────────┼────┼──────────────┤ │三四│88年度會計帳冊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三五│88年度會計帳冊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三六│90年度資料 │ 1箱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三頁)。 │ │ │ │ │2、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不沒 │ │ │ │ │ 收。 │ ├──┼─────────────┼────┼──────────────┤ │三七│88年度資料 │ 1箱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三頁)。 │ │ │ │ │2、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 ├──┼─────────────┼────┼──────────────┤ │三八│創晶傳票(93年1月至2月)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三九│創晶傳票(93年3月至5月)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四十│創晶傳票(93年6月至7月)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四一│創晶傳票(93年8月至9月)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四二│創晶傳票(93年10月至11月)│ 1箱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四頁)。 │ │ │ │ │2、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 ├──┼─────────────┼────┼──────────────┤ │四三│創晶傳票(93年12月)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四四│93年銀行轉帳單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四五│創晶資料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四六│創晶股票存根(87年度)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四七│創晶股票存根(88年度)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四八│創晶資料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四九│創晶資料 │ 1箱 │同上,不沒收。 │ ├──┼─────────────┼────┼──────────────┤ │五十│創晶科技公司(研發、測試、│ 2顆 │1、以九十五年度北區大型贓證 │ │ │生產)硬碟 │ │ 物庫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 │ │ │ │ │ 中(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 │ │ │ │ │ 0八九號卷㈡第四頁)。 │ │ │ │ │2、依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 │ │ │ │ │ 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 │ │ │ │ │ ,沒收。 │ ├──┼─────────────┼────┼──────────────┤ │五一│TT-2310、TT2311、TT2314 │ 7盒 │同上,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