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戊○○ 丁○○ 丙○○ 乙○○○ 被 告 志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被訴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4號業務過失 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 銘 欽法 官 楊 數 盈法 官 林 惠 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書記官 陳 秀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