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交簡字第82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茆臺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交簡字第82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駕車肇事後,未採取即時之救護作為,竟逃離現場,罔顧受傷者生命、身體安全,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事後已與被害人甲○○調解成立,並依調解內容給付賠償金額,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茆 臺 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 秀 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交簡字第82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