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方面「甲○○前曾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10月19日確定,於94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予以補充外,其餘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