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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林祐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22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方面補充「甲○○前於民國93年、94年間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7月、3月,並經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5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5年10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證據方面「『被告偵查中自白』更正為『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183號不起訴處分書應予刪除」,其餘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