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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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方面「甲○○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判決情形,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被告於97年4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1月21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書之字號應更正為95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外,其餘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東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