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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茆臺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3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不知悔改,無視毒品對其身心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與所生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安非他命一小包與吸食器一組,乃警方在謝維秋與絲小菊所睡房間櫃子下查扣,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甲○○所擁有之毒品與吸食工具,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茆 臺 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鍾 秀 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6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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