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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6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靜怡楊麗文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6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96年度竹簡字第1043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559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未附理由,經本院於97年4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經送達後,已於97年4月11日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被告之兄廖添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於上開送達發生效力(含在途期間4日)後起算5日期間之末日即97年4月20日(為休息日,以其次日即97年4月21日代之)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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