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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侮辱公務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140條第1 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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