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侮辱公務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140條第1 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