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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美文朱美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健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更字第3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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