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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57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巷9

            (現因另案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

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

其內容:

一、主 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①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2年6月9日以92年度訴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3年3月15日以93年度訴字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5月27日以93年度竹簡字第2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件,嗣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件接續執行,並於94年6月3日假釋出監,迄至94年8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6年12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新竹市○○○路39號5樓之3號前,見乙○○所有之車號MN7-488號重型機車無人看管,隨即以自備鑰匙竊取該車,得手後,作己代步所用。嗣於97年1月7日,騎乘該車(懸掛陳春香所有之IBY-126號車牌)行經新竹縣竹東鎮○○路○段235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部及甲○○所有、供竊車所用之鑰匙1支。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怡芳

審判長法官 黃美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7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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