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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林祐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