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