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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4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42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96年9月4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6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5行「分別於87年9月3日及同年月5日」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分別於87年9月3日、同年月8日及同年月5日」、第16行「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第1行至第2行「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42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