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7號原 告 采舍精品汽車館(即昇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16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張林祐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