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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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方面補充「甲○○前於民國93年、94年間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7月、3月,並經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5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5年10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證據方面「『被告偵查中自白』更正為『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183號不起訴處分書應予刪除」,其餘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