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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5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茆臺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154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竊財物價額非鉅,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茆 臺 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 秀 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54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