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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67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茆臺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167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21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甲○○見友人傅馨慧與其男友潘廷維因感情分手爭執,不思理性解決,竟徒手毆打告訴人潘廷維成傷,及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以及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茆 臺 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鍾 秀 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67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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