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不知悔改,無視毒品對其身心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與所生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安非他命一小包與吸食器一組,乃警方在謝維秋與絲小菊所睡房間櫃子下查扣,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甲○○所擁有之毒品與吸食工具,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