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9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96年度竹簡字第1258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552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5年起至95年11月止,擔任新竹縣新豐鄉○○路○段172號1樓「民新會計事務所」之負責人,為從事會計記帳業務之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親自或委由會計徐玉梅向如附表所示光輝工程行負責人徐秋桂、元泰廣告招牌企業社負責人吳紹福、久豐企業社負責人孫文森、嘉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威鏡、凱旭工程行負責人林美生、康舒企業社負責人李國安、佳能鐵材工程行負責人張景能、琦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關大俊、屴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宋紅應及佳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碧德等人,收取其等委由「民新會計事務所」記帳及代為向稅捐機關申報之95年度7 至10月份營業稅款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預納稅款後,竟因婚姻不順、投資失利、生活不正常、理財狀況不佳,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預繳稅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而未代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納,共計侵占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5,396元。 二、案經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復為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明定。 本案證人徐秋桂、吳紹福、孫文森、陳威鏡、林美生、李國安、張景能、關大俊、宋紅應、吳碧德於調查或偵查中之陳述,業經被告同意援引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後亦認為適當,故其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另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應認有證據能力,此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調查局訊問時、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徐秋桂、吳紹福、孫文森、陳威鏡、林美生、李國安、張景能、關大俊、宋紅應於調查局或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查卷第17至26、29、30、32至34、36、37頁、本院卷第43、51頁),證人吳碧德亦於偵查時指訴明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卷宗查閱無訛,並有台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7526號追加起訴書1 份附卷可參(見96年度他字第2205號偵查卷第17、18頁)。二、證人即久豐企業社負責人孫文森於調查局詢問時指訴:於95年7、8月間有交付予被告3千至5千元,...,請其幫伊繳納 營業稅,被告當時有開立收據等語(見偵查卷第21頁反面),並有記載預估暫繳金額為3,455元之「民新會計事務所」 營業稅申報計算及收費明細表1紙在卷為憑(見偵查卷第10 頁),又證人即康舒企業社負責人李國安於調查局詢問時指訴:被告曾侵占伊95年度營所稅預估暫繳稅44,144元,當時被告曾在95年7、8月份民新會計事務所收據上,有親自書寫所收受44,144元等語(見偵查卷第29頁反面),及於本院審理時確認上情無訛(見本院卷第43頁),被告並於所出具之「民新會計事務所」營業稅申報計算及收費明細表空白處附記「95年度營所稅預估暫繳44,144元」等字句,此有「民新會計事務所」營業稅申報計算及收費明細表1紙存卷可查( 見偵查卷第31頁),被告對於有侵占上開2筆營利事業所得 稅預納稅款一節亦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46、47、50頁),是被告侵占久豐企業社及康舒企業社所交付之95年度7、8月之暫繳營利事業所稅款3,455元及44,144元一 節,堪可認定。 三、再證人即琦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關大俊固於調查局詢問時指訴:被告有為伊辦理申報95年7、8月份營業稅15,919元,當時因為伊曾經幫被告裝設監視器總共21,000元,並以此監視器費用抵扣前述營業稅15,919元等語(見偵查卷第33頁反面),惟觀諸卷附琦勝科技有限公司出貨單所記載「與應付會計師理帳費+營所稅10515相抵」之字樣,應係被告以預 估之營業稅額10,515元與琦勝科技有限公司為其裝設監視器之費用21,000元扣抵之,此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51頁),是被告侵占琦勝科技有限公司95年7 、8月之營業稅款應為10,515元,縱然稅捐稽徵機關嗣後核 定琦勝科技有限公司之應納稅額為15,919元,亦與被告侵占之金額無涉,附此敘明。 四、此外,復有「民新會計事務所」營業稅申報計算及收費明細表21紙、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5紙、財政 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營業稅稅額繳款書7紙、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7紙、「民新會計師事務所」收據2紙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琦勝科技有限公司出貨單、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分行匯款申請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營業稅稅額繳款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暫繳短繳稅額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各1紙等附卷可稽(見偵查卷 第9至15、27、28、31、35、38至61頁、96年度他字第2205 號偵查卷第7頁、本院卷第38、55、57、59至61頁),被告 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被告為「民新會計事務所」負責人,負責記帳及向客戶收取稅款後代為向稅捐機關申報並繳納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再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係以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其時間、空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接續犯,論以一罪。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附表編號10所示之侵占犯行原審漏未審酌;⑵附表編號3被害人久豐企業社先行繳納之暫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3,455元及附表編號6被害人康舒企業社先行繳納之暫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44,144元,被告代為收取後亦將之侵占入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論,原審判決亦未審酌;⑶附表編號8被告係以被害人琦勝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裝設監視器之費 用10,515元作為扣抵代繳稅款之數額,是附表編號8被告侵 占之數額應為10,515元,非原審判決認定之15,919元,均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未考量附表編號10 之侵 占犯行,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開⑵、⑶可議之處,且本院量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自應依法撤銷改判,並適用通 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爰審酌被告利用收取客戶委託代為申報並繳納之稅款之機會,將收取之款項擅自挪作己用,金額達百餘萬元,造成被害人因未按時繳納營業稅款而遭課徵罰鍰或滯納金之處分,蒙受重大損害,迄未全數賠償被害人,實值非難,檢察官並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 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惟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賠償被害人佳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1萬元, 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2頁) ,若令被告入監服刑,被害人等恐將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96年7月16 日起施行,被告所犯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 犯係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合於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二分之一如主文第2項後段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劉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害│負責人│收款時間│收款人│侵占營業稅│侵占暫繳營│稅款所│ │號│人 │ │ │ │款 │利事業所得│屬年月│ │ │ │ │ │ │(新臺幣)│稅(新臺幣│ │ │ │ │ │ │ │ │) │ │ ├─┼──┼───┼────┼───┼─────┼─────┼───┤ │1 │光輝│徐秋桂│不詳 │甲○○│35,164 │無 │95年7 │ │ │工程│ │ │ │ │ │、8月 │ │ │行 │ │ │ │ │ │ │ ├─┼──┼───┼────┼───┼─────┼─────┼───┤ │2 │元泰│吳紹福│不詳 │不詳 │2,300 │無 │95年7 │ │ │廣告│ │ │ │ │ │、8月 │ │ │招牌│ │ │ │ │ │ │ │ │企業│ │ │ │ │ │ │ │ │社 │ │ │ │ │ │ │ ├─┼──┼───┼────┼───┼─────┼─────┼───┤ │3 │久豐│孫文森│①95年9 │徐玉梅│②38,941 │①3,455 │①95年│ │ │企業│ │月20日 │ │ │ │7、8月│ │ │社 │ │ │ │ │ │②95年│ │ │ │ │②95年11│ │ │ │9、10 │ │ │ │ │月16日 │ │ │ │月 │ ├─┼──┼───┼────┼───┼─────┼─────┼───┤ │4 │嘉冠│陳威鏡│①95年8 │徐玉梅│①73,384 │②196,430 │95年7 │ │ │工程│ │月18日 │ │ │ │、8月 │ │ │企業│ │②95年10│ │ │ │ │ │ │有限│ │月1日 │ │ │ │ │ │ │公司│ │ │ │ │ │ │ ├─┼──┼───┼────┼───┼─────┼─────┼───┤ │5 │凱旭│林美生│95年11 │徐玉梅│166, 462 │無 │95年9 │ │ │工程│ │月14日 │ │ │ │、10月│ │ │行 │ │ │ │ │ │ │ ├─┼──┼───┼────┼───┼─────┼─────┼───┤ │6 │康舒│李國安│①95年9 │甲○○│②4,742 │①44,144 │95年7 │ │ │企業│ │月 │ │ │ │、8月 │ │ │社 │ │②95年10│ │ │ │ │ │ │ │ │月5日 │ │ │ │ │ │ │ │ │ │ │ │ │ │ ├─┼──┼───┼────┼───┼─────┼─────┼───┤ │7 │佳能│張景能│95年9月2│甲○○│130,016 │24,789 │95年7 │ │ │鐵材│ │5日 │ │ │ │、8月 │ │ │工程│ │ │ │ │ │ │ │ │行 │ │ │ │ │ │ │ ├─┼──┼───┼────┼───┼─────┼─────┼───┤ │8 │琦勝│關大俊│不詳 │不詳 │10,515(以│無 │95年7 │ │ │科技│ │ │ │琦勝科技有│ │、8月 │ │ │有限│ │ │ │限公司裝設│ │ │ │ │公司│ │ │ │監視器之費│ │ │ │ │ │ │ │ │用予以扣抵│ │ │ │ │ │ │ │ │) │ │ │ ├─┼──┼───┼────┼───┼─────┼─────┼───┤ │9 │屴行│宋紅應│95年9月 │不詳 │142,025 │104,613 │95年7 │ │ │企業│ │19日 │ │ │ │、8月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10│佳德│吳碧德│95年10月│徐玉梅│無 │88,416 │95年7 │ │ │精密│ │3日 │ │ │ │、8月 │ │ │機械│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侵占總金額:1,065,39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