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韓靈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87 號、97年度執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靈妙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韓靈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韓靈妙因犯贓物、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