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1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肆玖貳柒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肆玖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曾於民國8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89年1 月27日以88年度易字第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89年8月21日以89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前開2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0年12月23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1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且經本院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且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徒刑5 月確定,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且經減刑為有期徒刑為2月又15日,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5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又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2 次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分別於88年11月25日、90年2 月21日觀察勒戒完畢,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88年度偵緝字第486 號、90年度毒偵緝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9月4日10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13鄰11股47之2 號住處房間內,將第一級海洛因毒品海洛因捲在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另於97年9月4日16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塗在香菸上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次,嗣因警方前往其上開住處,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乙包(毛重0.7 公克),另採集尿液後送驗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後,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4927公克),有該中心97年9月19日航藥艦字第0975041號毒品鑑定書乙份在卷可查,此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最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