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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6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7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03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陸柒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

一、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 2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2 月27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4 月18日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97年度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0月21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里○○街26巷4號5樓住處廁所內,先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在香菸裡吸食海洛因後,繼而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安他命。嗣於同日晚上7時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原重0.2262公克,送鑑定驗餘淨重0.2167公克)。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 包扣案足佐(以97年度白保管字第389 號扣押保管中,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 頁),且有搜索扣押筆錄、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7至20頁、第43頁、第44頁、本院卷第10頁),被告上開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一(一)所示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不起訴處分之執行紀錄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告1 份在卷可按(見偵卷第41至42頁),被告既於97年2 月27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所犯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三)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分論併罰:被告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前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念其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酌予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其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六)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 包(以97年度白保管字第389號扣押保管中,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驗餘淨重0.2167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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