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5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6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竹簡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又甲○○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少調字第4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4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

三、詎仍不知悔改,另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7月16日晚上11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各往前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置入香菸內,及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日晚上9時許,為警在新竹市○○路528號前查獲。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理程序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檢驗確檢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檢體編號B285號)、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檢登記簿各1件在卷可稽。

(三)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載之觀察勒戒處分之事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為憑。從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陸續於93年、96年犯施用毒品案件,茲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犯行,於93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前科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竟不知戒除毒癮,顯然自制力薄弱,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又毒品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可能使施用者對周遭之人施暴,對公共秩序產生威脅;惟念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至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被告否認為其所有辯稱係幫朋友購買等語,又本院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本案經檢察官陳麗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