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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吳靜怡黃惠玲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丙○○因涉嫌準強盜、竊盜、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被告甲○○則因涉嫌準強盜、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涉準強盜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其等涉嫌竊盜犯行非僅1件.被告甲○○另涉有2次搶奪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7年6月19日羈押在案。嗣被告2人所涉準強盜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於97年8月27日均諭知無罪,被告丙○○涉犯之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與其另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甲○○涉犯之竊盜罪則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搶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惟被告2人所涉之準強盜、竊盜、行使偽造文書、詐欺、搶奪等案件均尚未確定,此有刑事判決2份及本院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

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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