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秋宜林秋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⒈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45號裁定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2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2年7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又乙○○於94年間,因犯竊盜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94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94年度易字第4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6年7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5月25日某時許(於97年5月26日下午6時4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市○區○○路73巷28號8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等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5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上址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5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因另涉竊盜,為警在新竹市○○路203巷2之1號大樓2樓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柯雅菱

審判長法官 林秋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柯雅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