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60號
- 原告
- 健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更字第3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