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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魏瑞紅馮俊郎劉兆菊

原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益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劉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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