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61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曾於民國94年9 月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5年3 月22日,以94年度竹簡字第9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95年4 月10日確定;又於94年9 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9 月20日,以94年度訴字第8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 月9 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84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96年3 月29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案件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54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5,000 元,有期徒刑部分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6年6 月7 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1 月2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前於94年11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6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95年1月27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3 月2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 月27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甲○○不知警惕,又於95年8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9 月29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10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嗣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於96年7 月9 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218 號判決,撤銷部分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改判有期徒刑6 月,並與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 月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嗣於96年9 月29日確定,復因減刑條例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1 月又15日,並與他罪(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16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現正執行中。
(四)甲○○竟不知警惕,又於97年1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24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1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嗣於97年4 月24日確定,並與他罪(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218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現正執行中。
(五)甲○○不知悔改,又於97年8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3 日,以97年度竹東簡字第1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7年11月4 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六)甲○○竟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97年12月16日晚上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82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12月18日下午2 時6 分許,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