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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9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91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

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9 月16 日 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10月13日以93年度訴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甫於95年12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丙○○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於98年3 月9 日下午5時50分許,在新竹市○○路與民權路口,因騎乘所竊得之車牌號碼HIQ-958 號重型機車,為警當場查獲(車牌號碼KK9-727 號重型機車1 部業已發還甲○○具領保管、車牌號碼JR7-109 號重型機車1 部業已發還己○○具領保管、車牌號碼HIQ-958 號重型機車1 部業已發還庚○○具領保管),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王唯怡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兆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盜之方式及竊得│主文罪名及│
│    │        │          │      │之財物          │宣告刑    │
├──┼────┼─────┼───┼────────┼─────┤
│一  │98年2月 │新竹市水源│甲○○│利用車輛鑰匙插在│丙○○犯竊│
│    │18日下午│街2 巷內  │      │電門未取下之際,│盜罪,累犯│
│    │5時許   │          │      │發動後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
│    │        │          │      │碼KK9- 727號重型│刑伍月。  │
│    │        │          │      │機車1 部。      │          │
├──┼────┼─────┼───┼────────┼─────┤
│二  │98年2月 │新竹市經國│戊○○│進入無人居住在其│丙○○犯竊│
│    │18日晚間│路2 段249 │      │內之「新茂洋菸酒│盜罪,累犯│
│    │7時許   │號「新茂洋│      │專賣店」徒手竊取│,處有期徒│
│    │        │菸酒專賣店│      │臺灣啤酒易開罐72│刑肆月。  │
│    │        │」        │      │罐。            │          │
├──┼────┼─────┼───┼────────┼─────┤
│三  │98年2月 │停放在新竹│丁○○│利用車牌號碼H3-4│丙○○犯竊│
│    │19日下午│市○○街56│      │608 號貨車後門未│盜罪,累犯│
│    │4時45分 │號前、車牌│      │上鎖之際,趁機徒│,處有期徒│
│    │許      │號碼H3-460│      │手竊取海尼根啤酒│刑肆月。  │
│    │        │8 號之貨車│      │易開罐48罐。    │          │
├──┼────┼─────┼───┼────────┼─────┤
│四  │98年2月 │新竹市西大│己○○│利用車輛鑰匙插在│丙○○犯竊│
│    │19日下午│路606 號旁│      │電門未取下之際,│盜罪,累犯│
│    │5時55分 │          │      │發動後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
│    │許      │          │      │碼JR7-109 號重型│刑伍月。  │
│    │        │          │      │機車1 部。      │          │
├──┼────┼─────┼───┼────────┼─────┤
│五  │98年3月8│新竹市東南│庚○○│利用車輛鑰匙插在│丙○○犯竊│
│    │日下午4 │街1 號新竹│      │電門未取下之際,│盜罪,累犯│
│    │時許    │火車站後站│      │發動後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
│    │        │          │      │號HIQ-958 號重型│刑伍月。  │
│    │        │          │      │機車1 部。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9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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