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91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
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9 月16 日 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10月13日以93年度訴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甫於95年12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丙○○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於98年3 月9 日下午5時50分許,在新竹市○○路與民權路口,因騎乘所竊得之車牌號碼HIQ-958 號重型機車,為警當場查獲(車牌號碼KK9-727 號重型機車1 部業已發還甲○○具領保管、車牌號碼JR7-109 號重型機車1 部業已發還己○○具領保管、車牌號碼HIQ-958 號重型機車1 部業已發還庚○○具領保管),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盜之方式及竊得│主文罪名及│ │ │ │ │ │之財物 │宣告刑 │ ├──┼────┼─────┼───┼────────┼─────┤ │一 │98年2月 │新竹市水源│甲○○│利用車輛鑰匙插在│丙○○犯竊│ │ │18日下午│街2 巷內 │ │電門未取下之際,│盜罪,累犯│ │ │5時許 │ │ │發動後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 │ │ │ │ │碼KK9- 727號重型│刑伍月。 │ │ │ │ │ │機車1 部。 │ │ ├──┼────┼─────┼───┼────────┼─────┤ │二 │98年2月 │新竹市經國│戊○○│進入無人居住在其│丙○○犯竊│ │ │18日晚間│路2 段249 │ │內之「新茂洋菸酒│盜罪,累犯│ │ │7時許 │號「新茂洋│ │專賣店」徒手竊取│,處有期徒│ │ │ │菸酒專賣店│ │臺灣啤酒易開罐72│刑肆月。 │ │ │ │」 │ │罐。 │ │ ├──┼────┼─────┼───┼────────┼─────┤ │三 │98年2月 │停放在新竹│丁○○│利用車牌號碼H3-4│丙○○犯竊│ │ │19日下午│市○○街56│ │608 號貨車後門未│盜罪,累犯│ │ │4時45分 │號前、車牌│ │上鎖之際,趁機徒│,處有期徒│ │ │許 │號碼H3-460│ │手竊取海尼根啤酒│刑肆月。 │ │ │ │8 號之貨車│ │易開罐48罐。 │ │ ├──┼────┼─────┼───┼────────┼─────┤ │四 │98年2月 │新竹市西大│己○○│利用車輛鑰匙插在│丙○○犯竊│ │ │19日下午│路606 號旁│ │電門未取下之際,│盜罪,累犯│ │ │5時55分 │ │ │發動後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 │ │許 │ │ │碼JR7-109 號重型│刑伍月。 │ │ │ │ │ │機車1 部。 │ │ ├──┼────┼─────┼───┼────────┼─────┤ │五 │98年3月8│新竹市東南│庚○○│利用車輛鑰匙插在│丙○○犯竊│ │ │日下午4 │街1 號新竹│ │電門未取下之際,│盜罪,累犯│ │ │時許 │火車站後站│ │發動後竊取車牌號│,處有期徒│ │ │ │ │ │號HIQ-958 號重型│刑伍月。 │ │ │ │ │ │機車1 部。 │ │ └──┴────┴─────┴───┴────────┴─────┘